比賽規則
1.會場公告評審資歷,為尊重評審之專業評判,評審團之最後決議為最後結果,參賽者不得有議。
2.請準時於報到前十五分鐘秀出參賽證完成報到,本賽制不設補賽並有權取消遲到者參賽之權利。
3.參賽者只需演奏一首自選曲目,沒有指定曲目,比賽時需背譜彈奏,
若演奏曲目與報名曲目不符
一律不予計分。
4.為公平起見,比賽出場次序於比賽當天抽籤決定(依
當天報到先後,先到者先抽)。
5.各組演奏時間依大會所發佈之相關規定。演奏時間於坐定後開始計時,鈴響時參賽者必須立即 停止演奏並離開舞台。
6.各組比賽結束,於下一組比賽結束後即公布成績並頒獎,當天未領取獎狀、獎盃、評語表者,請於賽後14天內申請郵寄,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,若未領取者,視同放棄。
7.比賽現場之攝影、錄音、錄影以不影響賽事為前提,其版權均歸主辦單位所有,且不得向主辦單位請求任何報酬。
8.如參賽者演出均未達賽委會要求之水準,將不會頒發任何獎項名次之獎盃,獎項不採遞補制。
9.每組聘請評審5位採中間分數平均法。